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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男子祛眼袋造成盲目5级,医院赔偿20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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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多岁的沈阳市民李某称,他原本双眼健康,视力正常,无眼疾史,但随着年龄的增长,眼袋较为明显。

年3月16日上午,他到医院美容外科问诊,医生称可进行双侧祛除眼袋手术,立治立走,无需住院,立竿见影。

出于信任,李某同意手术。术后,李某即返回家中,结果眼睛越来越肿胀和疼痛。

次日,医院就诊,医生为其进行血肿清除。在手术之初,李某右眼能看见东西,但随着手术的进行,右眼视力逐渐模糊。

数小时后,医院将李某转送到医大四院治疗。

李某在医大四院住院13天,至今,李某右眼视力未恢复。

经司法鉴定,李某右眼无光感(盲目5级)评定为八级伤残。

法院:医院承担80%责任

李某认为,医院为其进行祛除眼袋手术,术前没有交待风险,术中措施不当,在术后引起眼睛严重充血肿胀后的治疗更是存在失误,所以要求医院赔偿。

医院表示,李某在出现右眼出血、疼痛肿胀时未及时就诊,医院进行处置造成一定困难,故李先生在此诊疗过程中亦存在一定过错,也应承担责任。

法院认为,根据司法鉴定结果,医院对李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,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,建议其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。医院过错情况及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,医院承担80%的赔偿责任。

最终,法院宣判医院承担80%赔偿责任,赔偿李某残疾赔偿金、护理费等合计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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